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桂菊、葛绍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2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278号
  • 案件名称

    周桂菊、葛绍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桂菊;葛绍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278号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陈兆旺申请执行葛广明、周桂菊、葛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案号为(2016)鲁0124执61号,平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