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菊、葛绍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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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周桂菊、葛绍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桂菊;葛绍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278号本院立案执行的关于陈兆旺申请执行葛广明、周桂菊、葛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执案号为(2016)鲁0124执61号,平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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