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胜、郑丽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民终1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132号案件名称
吴兴胜、郑丽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兴胜;郑丽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胜,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娟,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辽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宇,系辽阳市白塔区文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兴胜因与被上诉人郑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兴胜,被上诉人郑丽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称欠迟学明9600元货款属实,但是欠迟学明的,不同意偿还郑丽娟。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称郑丽娟与迟学明是合伙关系,2020年4月撤出合伙,对此说法,被上诉人均无证据证明,且庭审中双方均承认该笔货款是欠辽阳县刘二堡镇广大鞋材复合厂的,综上,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应将辽阳县刘二堡镇广大鞋材复合厂及迟学明列为当事人,以确认上诉人所欠款项应偿还给谁(该案不作为错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兴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曹丽娜审 判 员 艾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侯是羽书 记 员 任 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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