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朝明、蒋家秀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2021)黔0281民初76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2021)黔0281民初7639号
  • 案件名称

    张朝明、蒋家秀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朝明;蒋家秀;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2021)黔0281民初7639号原告:张朝明,男,1969年7月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蒋家秀,女,1969年4月20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666970118L。法定代表人:黄佑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良厅,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0347452。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庭胜,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922938。原告张朝明、蒋家秀与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朝明、蒋家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朝明、蒋家秀撤回对被告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张朝明、蒋家秀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