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强、张关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420号案件名称
张正强、张关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正强;张关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强,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关钦,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张正强申请执行张关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关钦偿还原告321515.06元。因被执行人张关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正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1、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关钦名下有568.76元存款,已被冻结并扣划拨付申请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2、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关钦名下有号牌为豫C×××××车辆,已被轮候查封,查封至2023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本院到伊川县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关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正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兼) 王亚娟书 记 员 郭同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小东、贾国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78号 下一篇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登群,谭代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38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