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东、贾国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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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78号案件名称
袁小东、贾国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袁小东;贾国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袁小东,男,回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贾国武,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袁小东与贾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贾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贾国武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其住房公积金105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袁小东领取10045元,缴纳执行费455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小东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亮亮审判员 杨旭霞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 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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