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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东、贾国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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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78号
  • 案件名称

    袁小东、贾国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袁小东;贾国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袁小东,男,回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贾国武,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袁小东与贾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贾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贾国武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其住房公积金105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袁小东领取10045元,缴纳执行费455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小东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亮亮审判员  杨旭霞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 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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