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登群,谭代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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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387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登群,谭代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登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支公司;谭代芹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876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马长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梅,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潼,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代芹,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登群,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5号(蟠龙豪庭小区)3幢4、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5669443R。主要负责人:秦绪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谭代芹、陈登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95.50元,减半收取计697.7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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