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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英达意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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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77号
  • 案件名称

    抚顺英达意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抚顺英达意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抚顺英达意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救兵乡。法定代表人:尹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楚惟,辽宁晧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抚顺英达意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抚顺英达意铁矿石加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抚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1.抚顺市欣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系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上诉人请求法院制止其对于厂区及机械设施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赔偿是合理合法的;2.上诉人在起诉前及裁定作出后均向当地派出所提出要求对抚顺市欣鑫矿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但当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并依然坚持由人民法院裁判;3.抚顺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除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应当审查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上诉人陈述的相关案件事实表明本案系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上诉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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