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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为建、平桂荣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0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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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0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为建、平桂荣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为建;平桂荣;高文武;宋万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8119112X,住所地江苏丰县。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为建,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平桂荣,女,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高文武,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宋万强,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0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为建、平桂荣、高文武、宋万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2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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