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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与王某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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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411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与王某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王某某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第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411号原告: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实习律师。原告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网上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夏某、被告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常劳人仲裁字第017号仲裁裁决书;2、请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37355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常劳人仲裁字第01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起诉。劳动仲裁中已经查明,被告与2020年5月16日到原告承建的常宁市某某学校项目部从事管理工作,但2020年6月15日经常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管理站下文责令工程停工,2020年11月26日复工。停工过程中,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实际劳动,而被告却要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工资的定义看,既然工资是“劳动报酬”,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当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原告在停工期间,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仍向其支付了相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已远远超过被告在复工后向原告提供劳动所应当支付的工资的二倍。因此,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再支付给被告二倍工资差额37355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常劳人仲裁字第017号仲裁裁决书依据不足,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恳请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但根据法的效力原则,同一位阶法新法效力优于旧法,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出诉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享有的不同诉权,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4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下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是劳动报酬仲裁,属于终局仲裁。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向原告电话释明后,原告没有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永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菲剑 校对责任人:陶永安 打印责任人:肖菲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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