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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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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517号
  • 案件名称

    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凤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517号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胡岐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凤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物业公司)与被告任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龙发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发物业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发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发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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