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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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517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凤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517号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胡岐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凤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物业公司)与被告任凤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龙发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发物业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发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发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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