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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安韦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302财保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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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02财保725号
  • 案件名称

    李伟、安韦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沂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伟;安韦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财保725号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安韦瑾。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安韦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韦瑾所有的鲁Q6××××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25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或第一百零二条或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安韦瑾所有的鲁Q6××××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路雪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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