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液压件厂、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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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916号案件名称
庄河市液压件厂、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庄河市液压件厂;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916号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18166A。住所地:庄河市荷花山镇郭家村。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河市液压件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东书 记 员 张春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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