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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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591号案件名称
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591号原告: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陆昌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芳英,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质文,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范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志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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