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勇生与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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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305号案件名称
麻勇生与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麻勇生;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305号 原告:麻勇生,男,苗族,199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一层、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27301629。负责人:吴键。被告: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5715002445。法定代表人:郭朝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菲,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麻勇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万达分公司、湖北酷我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麻勇生于2021年9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勇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麻勇生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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