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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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1904号案件名称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3198.169999999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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