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311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3110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孙某;黄某;广州市湘亲门餐饮有限公司;周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110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第三人:广州市湘亲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34号西座首层。法定代表人:黄某。第三人:周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第三人:黄某,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第三人广州市湘亲门餐饮有限公司、周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卓颖欣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