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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敬、匡焕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4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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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4229号
  • 案件名称

    禹敬、匡焕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禹敬;匡焕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4229号申请执行人:禹敬,男,1973年1月4日生,苗族,住天津市河**。被执行人:匡焕兴,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敬与被执行匡焕兴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1)辽01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1.43万元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民终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王昕明执行员  刘珏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世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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