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传华、谢光美与穆家廷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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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921号案件名称
穆传华、谢光美与穆家廷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穆传华;谢光美;穆家廷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穆传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谢光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穆家廷,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穆传华、谢光美与被执行人穆家廷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78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的保险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查封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江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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