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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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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恢268号
  • 案件名称

    柳州市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柳州市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福馨路12号7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黄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发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昌龙,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执行柳州市和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7627.49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已执行回款39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款32536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五菱牌汽车一辆。其他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柳州嘉泰裕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江县穿山镇兴发路5号的不动产且本院已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凤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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