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赵同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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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48号案件名称
王升、赵同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升;赵同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升,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同文,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上诉人王升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升上诉称,依法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抚顺市新抚区合伙开办塑料厂,共出资42万元,其中上诉人王升出资15万元,2015年3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塑料厂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从2015年3月1日起由赵同文、王升共同协商,塑料厂归赵同文单独经营,王升退出后认赔8万元”。转让协议二约定剩余的7万元,甲方(赵同文)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乙方(王升)。协议签订后,赵同文先后分四次给王升4万元,还有3万元未付。2021年5月28日,上诉人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欠款。被告在开庭时在没有住房证明的情况下,凭户籍地村委会证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移交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20年前就来抚顺经商,所居住房屋也是通过抚顺交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根本就没回过老家,现在还在望花开废品收购站。最近还在新抚区胜利矿院内刚平整土地。本案合同签约地、履行地都在抚顺市新抚区,2016年与本案有密切关联的雇员李国强受害责任纠纷案也是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且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全部由申请人给付,追索权之诉也正在进行。上诉人也是70岁高龄,到山东去审理案件显然是不合理的。被上诉人开出的大队证明是假的。二审期间,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伙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欠款,上诉人住所地在抚顺市望花区,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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