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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献忠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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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771号
  • 案件名称

    周献忠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献忠;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771号原告:周献忠,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周献忠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献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陆晨曦法官助理 钱雯晴书 记 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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