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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兰、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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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626号
  • 案件名称

    王玉兰、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玉兰;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626号原告:王玉兰,女,1968年12月31日,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OXPKWR38,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中南大厦A座1322室。负责人:司帅。被告: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32753681Q,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24号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伟。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大连鸿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路营业部、大连昶景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兰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原告的义务,现原告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程序的开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兰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雅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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