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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8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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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8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号楼9层B1025。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竟晗,女,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笑妍,女,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号无锡软件园双子座B幢805号。法定代表人朱一军。委托代理人孔庆卫,男,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职员。北京万象新动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803724.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6772.22元,扣除执行费495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331821.22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73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静书 记 员 李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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