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开均与郭仕斌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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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财保94号案件名称
邵开均与郭仕斌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邵开均;郭仕斌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94号 申请人:邵开均,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仕斌,男,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邵开均与被申请人郭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420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邵开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开均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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