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与李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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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94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与李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李文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94号原告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 法定代表人:张洪春 被告李文涛,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与被告李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树市弓棚镇昌盛兽药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丰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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