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夏梦龙等缪帛理、马清云、马晓龙、舍馨怡、马磊、朱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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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29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夏梦龙等缪帛理、马清云、马晓龙、舍馨怡、马磊、朱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夏梦龙;缪帛理;马清云;马晓龙;舍馨怡;马磊;朱培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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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A19。 主要负责人:张结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吉米兰·吾甫尔,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广,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梦龙,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帛理,男,200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清云,女,1934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卓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龙,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舍馨怡,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磊,男,1998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培勇,男,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梦龙、缪帛理、马清云、马晓龙、舍馨怡、马磊、朱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晓蕾审判员 赵丽审判员 彭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晓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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