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霞、赵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609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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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609号之十七案件名称
姜霞、赵洪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姜霞;赵洪江;赵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609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姜霞,女,1958年4月10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赵洪江,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赵曦,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姜霞与被申请人赵洪江、赵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洪江、赵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洪江、赵曦偿付案款4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7.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曦名下在兴业银行存款余额情况。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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