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天、王忠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32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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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21执326号之三案件名称
钟文天、王忠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钟文天;王忠学;杨洪富;广西验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3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文天,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忠学,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旺辉,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洪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验洲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89号综合楼12楼1205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富。申请执行人钟文天、王忠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621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1369105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文天、王忠学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期间不宜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谢金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零东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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