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王君凤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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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151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王君凤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王君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二七广场10号。法定代表人关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君凤,女,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截止2018年11月21日执行标的为本金400666.03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本院依法对涉案查封、扣押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458200元,包括网拍服务费2291元,执行费6773元,未能足额清偿本案债务。经法院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希宏审 判 员 张如龙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曲长江书 记 员 于会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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