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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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3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永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永,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上述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8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中国民生银行5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80.10元,实际冻结0.5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6月11日至2022年0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中国工商银行34×××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80.10元,实际冻结4.9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5月27日至2022年05月2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3、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中信银行62269604014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80.10元,实际冻结54.0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5月13日至2022年05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4、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50元,实际冻结0.5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6月11日至2022年0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5、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47×××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56元,实际冻结0.5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6月11日至2022年0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6、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1元,实际冻结35.6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6月11日至2022年0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7、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实际冻结5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5月13日至2022年05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8、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永在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1×××36账号内的(人民币)47000.00元,实际冻结47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9月15日至2022年09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需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维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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