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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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091号案件名称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学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091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学军,男,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学军、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学军的起诉。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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