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绍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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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007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绍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张绍其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柑园村一队集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2889961L。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绍其,男,1964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绍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账户,并于诉讼阶段以(2020)执保67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房屋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绍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33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0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何润生书 记 员 翁 兰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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