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异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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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异400号案件名称
李廷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廷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异40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廷民,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20层。负责人:梁晓。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李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廷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廷民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李廷民退休金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吉林银行与李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冻结了退休人工资,因异议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查封其个人工资超出了担保范围,不应查封。李廷民事肢体残疾二级,每月退休金4080元,每天得吃药难以维持其生命状况,女儿无职业是××三级。故申请解除对退休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吉林银行与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曹洪波、邵媛君、李廷民、黄金花、王海、宋医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辽02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判令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吉林银行贷款本金16152279.03元及利息等,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海、曹洪波、李廷民对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吉林银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吉林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辽0202执1677号。2020年9月21日,本院将李廷民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的账户(07×××43_156_1)冻结。李廷民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李廷民作为保证人,对大连百孚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吉林银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涉债务清偿完毕之前,本院冻结李廷民的银行账户并不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廷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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