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静涛、杨兆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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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1826号案件名称
贝静涛、杨兆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贝静涛;杨兆海;陈水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贝静涛,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兆海,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金,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因与被上诉人陈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静涛、杨兆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2092元,由上诉人贝静涛、杨兆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汤洪清审 判 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陈 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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