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忠与甘延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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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365号案件名称
赵正忠与甘延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正忠;甘延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365号原告:赵正忠,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甘延树,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告赵正忠与被告甘延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正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正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艳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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