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冰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6761号-1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6761号-1案件名称
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冰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冰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6761号-1申请人: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天华集团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94831D。法定代表人:曲建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琦,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季冰冰,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城东,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季冰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季冰冰名下的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已将全部款项结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季冰冰名下所有的10,65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大连生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10,65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矫文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鸿新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理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756号 下一篇 蔡帅、张海波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决定书(2021)辽0202执异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