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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杰、汤敬新等王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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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833号
  • 案件名称

    吴伟杰、汤敬新等王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伟杰;汤敬新;王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吴伟杰,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汤敬新,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王建,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县。        本院在执行吴伟杰与汤敬新、王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租赁费2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伟杰与被执行人王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吴伟杰撤回对被执行人汤敬新、王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轩玉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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