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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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41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412号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ED9FOU,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场局东兴乐园小区商住楼12幢17号。负责人:柳俊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泰毓,男,该分公司合规风控部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滨,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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