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钰、阿里木·木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01号案件名称
安钰、阿里木·木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钰;阿里木·木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安钰,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阿里木·木明,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铁东村4区。 申请执行人安钰与被执行人阿里木·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7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里木·木明的存款、收入65,712.5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阿里木·木明负担本案执行费8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文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517号 下一篇 吴伟杰、汤敬新等王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