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命、余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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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63号案件名称
彭命、余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命;余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63号原告:彭命,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余兵,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贵州省黄平县。原告彭命与被告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后,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命撤回对被告余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命负担。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芊雨书 记 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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