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桂昌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冀11刑终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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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刑终268号案件名称
薛桂昌危险驾驶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薛桂昌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桂昌,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衡水市庆烨橡胶有限公司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2015年4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5年12月24日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一千零五十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30日因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罚款一千二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桂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21)冀11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桂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桂昌以原判刑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芮、检察官助理安静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薛桂昌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正确,薛桂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所采用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薛桂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桂昌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薛桂昌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桂昌撤回上诉。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11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刘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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