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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尚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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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30号
  • 案件名称

    董某、尚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董某;尚某;胡某;怀远县龙祥小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30号案外人:怀远县龙祥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xxxxxxxxxxx0X7。法定代表人:尚某1。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尚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胡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在本院执行董某与尚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怀远县龙祥小学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龙祥小学称,龙祥小学由尚举举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尚某、胡某虽是尚举父母,但他们的债务不应由龙祥小学或尚举承担,怀远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属于龙祥小学的资产是错误的,案外人要求撤销(2017)皖0321执恢13号之一执行裁定及查封。本院查明,尚某、胡某于1999年在怀远县徐圩乡殷尚村举办怀远县文明学校,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15年8月31日批复,同意设立怀远县龙祥小学,该学校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为尚举。2016年4月21日,该学校办理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龙祥小学网页“学校概况”载明“怀远县龙祥小学是在1999年创办的怀远县文明学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13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3)怀诉前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尚某、胡某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的自建楼房、院落及土地;2015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4)怀执字第156-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尚某、胡某所有的位于殷尚村文明学校的自建楼房、院落及土地。2021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7)皖0321执恢13号之一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尚某、胡某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的自建楼房、院落及土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尚某、胡某等出具保证,承诺“愿意经法院许可变卖文明学校房产(现更名为龙祥小学)或请求法院拍卖上述房产”。本院认为,尽管怀远县龙祥小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是原告董某申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但龙祥小学是在文明学校基础上设立发展起来的,本院对案涉房产及土地首次查封时龙祥小学尚未设立,故案涉房产院落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并不当然归怀远县龙祥小学所有。怀远县龙祥小学对案涉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本院裁定查封案外人怀远县龙祥小学的楼房、院落及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故案外人怀远县龙祥小学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怀远县龙祥小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徐爱国审 判 员 宋家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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