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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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55号案件名称
衡阳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衡阳源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树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55号原告:衡阳源升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32号。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云凯,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亮,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衡阳源升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源升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源升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鎔臻书 记 员 刘科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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