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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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6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6号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杰嗯斯·哈特帕,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坎加汗·胡萨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杰嗯斯·哈特帕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内资金31,000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杰嗯斯·哈特帕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1,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杰嗯斯·哈特帕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杰嗯斯·哈特帕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3771账户(实际冻结40.54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2087账户(实际冻结20.22元)银行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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