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献伟、张彩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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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50号案件名称
段献伟、张彩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段献伟;张彩红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50号申请人:段献伟,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张彩红,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申请人段献伟、申请人张彩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6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借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张彩红所借段献伟款项50000元,由张彩虹于裁定书送达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给段献伟,利息段献伟自愿放弃。二、如张彩红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段献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段献伟、申请人张彩红,于2021年9月6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聪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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