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李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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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56号案件名称
朱某、李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某;李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201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法定代理人戴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系朱某母亲。被执行人李**,男,1974年5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经营所在地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负责人何江,系该公司经理。朱某与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未履行(2021)湘0527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424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1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某的母亲戴某,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现尚有债权3241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现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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