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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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334号案件名称
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升龙;吴若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升龙的母亲):刘钦芳,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柱,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56829D。负责人:刘庆,行长。原审被告:张升龙,2019年11月21日已去世。原审被告:吴若萍,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再审申请人刘钦芳因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及原审被告张升龙、吴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钦芳于2021年9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钦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钦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隋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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