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京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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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65号案件名称
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京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京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京翰英才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65号申请人: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斌、刘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京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甘井子京翰英才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京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京翰英才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京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京翰英才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38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费2,420元,申请人骑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及需要续行查封担保财产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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