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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上海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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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914号
  • 案件名称

    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上海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上海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308285890L。法定代表人:张红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洪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廊坊市上海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46852664B。法定代表人:王新永。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上海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借款本金2522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7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二、2021年7月8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已被多个案件予以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八部,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八部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2021年7月8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四、2021年9月9日,本院赴被执行人驻所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22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6元、执行费27806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102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市上海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永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宝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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