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邓柳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2民初2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02民初223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邓柳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邓柳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2民初2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18号西雅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1442761X。负责人:李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汉祥,男,该支行职员。被告:邓柳斌,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诉被告邓柳斌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3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鲍晓强人民陪审员 白 萍人民陪审员 王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覃丹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